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名錄》),將從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為使各界深入了解《名錄》修訂背景、修訂主要原則和內容等,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司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前次《名錄》是在2015年6月1日實施的,時隔兩年,為什么又對《名錄》進行修訂?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我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名錄》是分類管理的依據,1999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首次頒布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試行)。本次《名錄》修訂在對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行業研討會等形式,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使《名錄》操作更貼實際、管理更趨科學,審批更加高效。《名錄》的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適應環境保護管理新要求。更好地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快推進環評制度改革。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堅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續向縱深推進,不斷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也指出要通過改革創新,圍繞“劃框子、定規則、查落實”三個環節,真正發揮環評在源頭預防上的關鍵作用,煥發環評制度新活力,并明確把“動態調整分類管理名錄”作為規范環評管理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
二是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從2017年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全部實行網上備案,《名錄》本身已不適應相關要求。同時,《名錄》無法較好的實現對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尺度的統一,需調整部分環境影響相對較小的建設項目環評類別。而從管理角度出發,為使環境影響評價能作為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臺、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發揮源頭預防作用,使環境管理從粗放式走向精細化,從而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效率,減輕企業負擔和項目建設成本,也需對其進行修訂。
三是有效銜接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重在事前預防,是新污染源的“準生證”,同時,為排污許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單。故本次《名錄》的修訂,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行業類別和項目類別進行相應拆分、歸類及順序調整后,將固定源部分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相銜接一致。《名錄》對于排污許可管理與環評制度在時間節點、污染排放審批內容等方面相銜接起到重要紐帶作用。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答:《名錄》的修訂以突出環保管理的重點為原則,科學調整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名錄》在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中的基礎作用。具體體現在以環境影響作為建設項目分類的根本依據,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作為《名錄》設置和環境保護管理的重點。
本次《名錄》修訂明確項目需編制報告書的思路為:環境影響要素復雜,污染物種類多、產生量大或毒性大、難降解;對生態環境影響重大;可能對環境和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影響;可能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需對環境影響進行較為全面、詳細、深入的評價和預測。對于編制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要素簡單,環境影響程度和環境風險較小,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編制報告表,并有針對性選擇1~2項環境要素開展專項評價。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一般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對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即不需要對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實行備案管理。
《名錄》修訂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作為重點管控目標,強化污染預防作用,并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由注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轉變,使環境影響評價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讓環境影響評價真正回歸本質。
問:本次《名錄》修訂后主要有哪些內容變化?
答:本次《名錄》修訂后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優化調整項目類別,增強《名錄》可操作性。本次修訂,為實現項目全周期監管要求統一,對《名錄》中的行業類別和項目類別進行認真梳理,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名錄》中的一級行業采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名稱,《名錄》中的二級分類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中類和部分小類行業名稱,經相應拆分、歸類及順序調整后,現《名錄》共設置了50個一級行業分類,192個二級類別。
二是突出管理重點,科學調整分類管理。提升類別方面,對部分需要重點關注的,以及可能產生環境影響問題的建設項目提高了環評文件類別等級,如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采選、冶煉及廢渣再利用;考慮到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環境影響,將部分工藝品制造和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提高了環評文件類別。簡化類別方面,部分簡化的行業類別主要是其環境影響程度和影響范圍相對較小,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部門建設項目有較為集中的簡化建議。基本保持一致方面,這些項目類別主要集中在石化化工、煤炭、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醫藥、輕工、水運及社會事業與服務業等行業。這些類別建設項目一方面從重點行業類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程度和環境保護管理角度來講,多屬于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污染相對較重,不宜降級和簡化,是需要重點加強審批的建設項目;另一方面,從執行情況和各方的反饋意見來看,已有分類較為合理,執行中問題較少,各方面意見分歧不大。
問:對于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該如何管理?
答:環評是一項法律制度,各級環保部門秉持依法環評,公正執法,不斷完善規章制度,促使政府部門、建設單位、社會公眾、環評機構等各類法律主體認真落實制度要求,既體現實體公正,又體現程序公正,維護了環評制度的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名錄》中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環境保護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