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南寧11月14日訊(通訊員顧聞 徐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董h境保護稅法》以排污費制度為基礎進行稅制設計,遵循“稅負平移”的原則,實現收費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開征環境保護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二是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三是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強化稅收調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四是通過“清費立稅”,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納稅主體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該規定表明: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同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但是,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以及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則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應稅污染物。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稅目稅額
環境保護稅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具體稅目、稅額按照《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其中,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對固體廢物和噪聲則實行固定稅額。其中,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11200元。
施行時間
《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該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 編輯:潘曉明 作者:顧聞 徐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