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鏡洋品牌反壟斷背后:為何行業內企業涉反壟斷行為屢禁不止?
發布時間:2014-07-08 新聞來源:法人
在反壟斷執法初期,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和執法水平還沒有真正跟得上壟斷行為發展的變化,不能有效地實施反壟斷的規制。
5月29日,國家發改委發文稱,因依視路、尼康、蔡司、博士倫、強生、豪雅等洋品牌眼鏡鏡片企業,因違反了中國的反壟斷法,操縱銷售價格,這些企業將面臨1900多萬元的罰款。
國家發改委表示,眼鏡屬于市場調價商品,經營者雖享有自主定價權,但上游經營者不得剝奪、干預下游經營者的定價自由,經營者應該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
發改委發文對洋品牌眼鏡鏡片企業處罰的消息一出,無數消費者為此拍手稱快,按照常理,此次發改委發文后,眼鏡鏡片企業會產生殺一儆百的效應,從而產品售價會有所下調。
但監管部門的一紙處罰,會令行業競爭就此規范嗎?答案仍屬未知。有數據顯示,眼鏡商壟斷價格背后暴利驚人,毛利超200%而罰款僅1%。相較之下,僅靠罰款,作用很難顯現。而對于反壟斷工作來說,處罰僅是方式之一,形成一整套環環相扣的有效制約機制,才是治本之策。
暴利與否
其實對于眼鏡行業暴利與否,一直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認為其是暴利行業,一種認為僅從鏡框、鏡片本身價值考慮,而忽略其產品的附加值,認定其暴利是不科學的。
眼鏡并非一般商品,在顧客購買過程中,經銷商還需為客戶進行驗光、加工、調校等服務,而這也使得眼鏡的銷售更傾向于個性化服務,在此服務中除去基本的框架、鏡片費用外,眼鏡店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店面租金、驗光設備資金、加工費用等隱性費用都會最終體現在收費上,而現在很多眼鏡店以免費驗光、加工等作為吸引客戶的噱頭,而消費者簡單地將鏡架、鏡片出廠價與最終拿到手的眼鏡的售價進行對比,則會產生被欺騙的感覺。
有專家分析,眼鏡行業之所以存在暴利和非暴利之說,源于眼鏡本身是作為半成品在經營,在經過廠商后,還要經過零售商進行二次加工才能得以出售,而這使得其信息透明度降低,造成買賣雙方信息存在不對稱,這也使得外界人士會誤認為其中利潤很大。
而作為眼鏡行業中備受消費者青睞的洋品牌眼鏡,不斷有消息稱其利潤高得令人咂舌,洋品牌眼鏡與本土眼鏡相比,更容易形成價格壟斷。
究其原因,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部副主任葉明教授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洋品牌實施壟斷優勢有三點:第一,洋品牌眼鏡商在市場上確實具有一定知名度,對消費者具有比較強的吸引力,在質量上相比國內品牌來說總體上相對較高;第二,它們在市場上占有一個比較大的份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對市場具有一定的支配力,這也支撐了它們的價格壟斷行為;第三,行業協會在其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行業協會雖然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官方機構,但其集中了行業內許多的眼鏡商,所以對其內部的眼鏡商具有一定管理權力,利用這種權力就可能協調協會內部的眼鏡商一起實施價格壟斷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教授馮曉青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則認為,洋品牌眼鏡之所以能夠具有壟斷市場的能力,主要也是因為其占有的市場份額很高,且洋品牌違反《反壟斷法》的方式也是多樣的,比如靈活定價、捆綁銷售等等。
經銷商的壁壘
眼鏡行業的價格壟斷形成原因,除了各大國際品牌對經銷商銷售其產品價格范圍給出了指導價,進行了限制外,經銷商在銷售洋品牌眼鏡時,也會受到其所在地的其他經銷商的影響。
據報道, 武漢曾經有一位擁有11家連鎖眼鏡店的老板,因其眼鏡店進行平價銷售,一度遭到了當地眼鏡行業對他的排擠,甚至招致代理商對其斷貨,一家已經和其談妥合作價格的外商,來到當地了解銷售情況以后,由于擔心與其合作眼鏡可能會低于最低零售價銷售,打亂價格體系,而終止了合作。最終該老板不得不注冊新的公司以尋求出路。
不過,隨著眼鏡行業的發展,已有的行業形態必將被打破,平價也將作為行業良性發展的必由之路。
“眼鏡超市”“百元眼鏡店”的出現也從某種程度上削弱了眼鏡廠家對于市場的干預能力,與傳統的眼鏡店相比,“眼鏡超市”等賣場中用貨架取代了柜臺,在裝修及宣傳上也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銷售商品價格卻更加親民。
平價眼鏡店很少租用臨街商鋪,一般租用2樓或者3樓,進入其店鋪需要走過一條狹長的樓梯,而也正是因為這種模式,幫助其省下近百萬的租金,這些店鋪有的也擁有自己的眼鏡生產基地,可以稱得上是廠家直銷。除了自產商品外,對于其他品牌眼鏡,平價眼鏡店則采取招標購買,在考核質量后,選擇保價較低的廠家進行購買,銷售時采取薄利多銷的理念,尋求銷量的增長,以此帶動店面的盈利。
但隨著新的行業形態的形成,遇到阻礙也在所難免,傳統的眼鏡店所銷售產品價格下不來,就將失去一部分客戶,而這也將從另一方面刺激到眼鏡生產商給經銷商制定指導價格的高低考量,所以平價的出現也從另一方面削弱了洋品牌等眼鏡廠家產品在市場中高價出售,形成價格壟斷的事態。
有專家據此指出,眼鏡業的行業壟斷最終將分崩離析,最后讓步的肯定是名店大店。競爭將使新的經營模式出現,舊的經營模式終將被競爭淘汰。
亟需制約機制
我國近幾年處理了一大批壟斷企業,出現過大量比傳統行政罰款更高的處罰,而眼鏡行業也并非首個《反壟斷法》實施下收到罰單的行業,之前包括奶粉、白酒等行業都已收過罰單,這其中也不乏一些知名企業。
但為何行業內企業涉反壟斷行為屢禁不止?
馮曉青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只是停留在行政機關的處罰上,與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企業一但涉及壟斷就將受到好幾億美元、歐元的罰單相比,我國的處罰數額還是比較低。”
此外,馮曉青認為,我國《反壟斷法》2008年開始實施,已經有些年頭,但對于跨國大品牌壟斷行為的打擊不力,因此《反壟斷法》的執行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壟斷高利潤的支撐。”葉明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的壟斷行為能為其獲得很高的收益,而其受到處罰的支出可能是比較少的,所以收益和成本相比較的話,企業愿意冒險去做這種違法行為。
此外,一些經營者對壟斷行為的意識薄弱,無論對于一些經營者還是消費者來說,都會存在不知道有關行為是一種壟斷行為,一些經營者會認為,定價權不是一種壟斷行為,更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葉明還認為,在反壟斷執法初期,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和執法水平還沒有真正跟得上壟斷行為發展的變化,不能有效地實施反壟斷的規制,這也導致部分企業不怕遭到處罰。因為即使被執法機構抓住企業的違法行為,由于相關配套制度并不健全,執法機構往往并不能有效地處罰違法企業,對于企業起不到很好的威懾作用。
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消費者在購買洋品牌眼鏡時,“建議零售價”這個名稱都耳熟能詳,而葉明認為:“建議零售價的行為肯定是涉嫌壟斷的行為,但是很多壟斷行為卻是有利有弊的。”
葉明表示,“建議零售價”在維持產品高端形象、維系高價格帶來高利潤、方便統一經銷商、防止廠家惡意競爭等方面,都是有好處的。但當“建議零售價”具有很強大的效力或者說實際上起到了強制的效力時,盡管從經營者角度分析,對其確實是有好處的,它可以從中獲得比較高的利潤,但從消費者角度看,如果“建議零售價”具有很強的強制力,實際上就變成了一個壟斷價格的協議,最終使得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另一方面,‘建議零售價’也會使經營者利益受損,不允許經營者進行降價銷售,會導致銷量受到抑制。”葉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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